第四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成功举行

作者: 时间:2021-07-05 点击数:


20217月34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学评论》编辑部、《财经法学》编辑部、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协办“第四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于兰州举行。本次论坛以“宪法渊源”为主题,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学》编辑部等高校和科研机构110名专家学者,围绕《“宪法渊源”意味着什么》《宪法惯例是宪法渊源吗》《美国有不成文宪法吗》和《宪法渊源:规范、制度与秩序》等四个单元进行了学术研讨。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长兵教授主持了73日上午的开幕式兰州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胡凯教授做了开幕致辞。他首先向出席本届论坛的各位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各位嘉宾介绍了兰州财经大学及法学院的基本情况,他指出,此次论坛的举办是各位法学工作者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理解和把握其中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总结宪法实施经验,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全面实施的积极行动;我校法学院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此次论坛我校法学学科发展的肯定对法学人才培养的极大支持。与会学者要以此次论坛的举办为契机,自觉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上海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刘作翔指出,“宪法渊源”是一个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根本性问题,是宪法学科、乃至整体法律学科的基础,近两年来逐渐演变为“元问题”,“宪法渊源”就是要回答人民利益的宪法表达形式的问题,必须回到中国语境解释中国法律渊源和宪法渊源问题。


 

《法学评论》主编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在致辞中强调,今天在座的宪法学新生代学者,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学术研究能力,将在研究和实践中境界和格局方向感和历史感,在国际的宪法学研究阵地中彰显中国力量。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详细介绍了宪法渊源、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相关概念,以及中、英、美三国宪法历史及发展现状。他指出成文宪法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都有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区别在于该国是否有宪法文本,宪法判例是联邦法院还是宪法法院做出。我国学者进行研究时要坚持中国立场,在宪法法律和相关法领域做出深入的研究。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此次论坛主题做了说明,他指出在全面实施宪法、推进合宪性审查的背景下,“宪法渊源”必须被作为一个实践性问题而重新提出宪法渊源问题一方面连接着宪法概念、宪法效力等宪法学基础理论问题,同时也必然指向对法源论、法概念论的省思。

 

本次论坛的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宪法渊源意味着什么”,主持人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刘作翔教授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世涛教授,主题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

 

雷磊主要讲述了宪法渊源的具体所指及类型方面进行了探讨,指出宪法渊源陷入僵局的讨论要回归一般性的法理论层面,针对法理论的三个层面、法的渊源的性质和类型、宪法渊源的含义以及当代中国宪法“渊源”诸类型的法源地位分析。

在评议环节,5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认为雷教授就法的渊源这一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界定,并建立了具有一致性的逻辑分析框架,并将其运用到宪法渊源的界定当中。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指出宪法渊源不是具有某种客观标准的标准型概念,更不是一个可以通过解剖以实施结构分析的自然类型概念,它是一种解释性概念。厦门大学法学院陈鹏副教授认为即便限于上下位法冲突导致下位法律规范无效的情形中,法源理论与效力理论的关切点也是不一样的。前者并不意在解决两条具体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只是由于法源的位阶性恰好为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提供了标准而已。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指出文中关于宪法渊源、法的渊源的研究,穷尽、全景式呈现了景致多维的学术江湖。但宪法性法律应当列为我国宪法的广义渊源;应当将“效力/认知”渊源转进至规范预设与规范认知、检视维度;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应是一种互动统合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威博士指出雷磊教授对“法理论”层面的“法律渊源”与宪法教义学层面的“宪法渊源”进行了逐层剖析,并对极易混淆的诸多概念进行了细致辨析。冯博士认为法律渊源理论是可以在法概念层面得到一般性探讨的,而雷教授的研究仅涉及法学方法论层面,并且未区分“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文中所提出的“效力渊源”要求提供效力的权威具有独立性,与法律效力的相关研究也相去甚远。

本次论坛的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宪法惯例是宪法渊源吗”,主持人为中国法学会编审李小明教授,主题报告人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何永红副教授

何永红教授指出文章论述了惯例和宪法的相似性:宪法惯例具有“自我实施”的特性,宪法亦然;宪法实施的有效性,同样取决于政治上的协作。由于惯例的不确定性和缺乏权威解释者,成文宪法大大优于惯例。相比于后者,前者能够构建更加稳定的均衡,确立交互行动的长期模式。因此,指出惯例的重要地位,分析它起作用的方式,并没有否定宪法的至上性,以及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在评议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认为(法律)渊源、(宪法或法律)惯例与(作为法律的)宪法,这三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将会组合成对于宪法的不同理解。作为案件裁判根据的法律渊源,关于宪法的法律决定应该能够依据成规或惯例做出。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这些惯例就是法律或宪法,并不存在“作为宪法之内容或组成部分的(宪法)惯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副教授认为宪法文本和宪法惯例是一种合作的关系,这种合作式的关系是基于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因此更重要的探讨应当是何种情况下可以确定宪法惯例的存在以及宪法惯例的规范性评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晓楠教授认为宏观宪法概念的整合性阐述以宪法部门法、宪法及其相关法、宪法渊源、宪制、宪法秩序等多种面貌展现出来。以此假设为出发点对何永红教授一文作出了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副教授指出在戴雪主义的传统中能否被“法庭所适用”,仍然是区分宪法和宪法惯例最根本的标准,也是最可靠最简便的实用标准。如何老师在文中所引用各位英宪学者所承认或者以其研究所表明的,这一标准迄今为止并未受到严重动摇。武汉大学法学院翟晗副研究员主要从研究方法论角度对何教授的论文进行了评议。翟晗研究员提出基于宪法学元问题的宪法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职业作为中,宪法观念本身就是宪法理论最核心的部分。

本次论坛的第三单元主题为美国有不成文宪法吗”,主持人为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杨利华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程雪阳教授,主题报告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刘晗副教授。

 

 

刘晗指出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否存在不成文的宪法规范,是近年来宪法理论中饶有兴味的问题。普通的法律和政治惯例能否构成宪法渊源,是其中的核心问题。该问题也可以归结为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从比较宪法的角度,关于此问题有三种较为典型的处理模式:英国模式不在法律效力等级上区分宪法和普通法律;美国则明确区分成文宪法和普通法律;德国则将宪法直接贯穿于普通法律之中。在此基础上,刘教授重点剖析了美国宪法学中的不成文宪法学说,指出在具有宪法典的前提下,其在理论上存在无法破解的难题,在实践当中会造成较为复杂的后果。就专门化的宪法适用而言,或许需要谨慎对待“不成文宪法”,不宜将其直接作为处理和裁决宪法争议的规范依据。

 

  

 

 

 在评议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对刘晗副教授的文章提出了三个意见:首先,该文对“不成文宪法”问题的定位有失精准;其次,对美国“不成文宪法”学说史的概括有失偏颇;最后,对“不成文宪法”学说的评价较为草率。南昌大学法学院程迈教授认为刘晗教授的论文,是一篇全面梳理分析英国、德国和美国的宪法制度与学说的百科全书式的论文。但是该文并未对司法机关的实践和立场进行深入的讨论,同时也应更多的胸政治家的角度分析不成文宪法,并对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曹旭东副教授认为“以判例确定的违宪审查权应该具有怎样的宪法地位”虽然是个老问题,但是理论上依然存在盲点(主要是美国法院违宪审查权的合宪性问题,当然实践中没有人再去无聊的挑战之),实践意义上也有讨论的价值。能否建构一个理论,填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鸿沟,可以考虑将“承认规则”增加一个辅助规则,即“否定规则”,并且在运用该规则时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前提。北京大学法学院左亦鲁助理教授认为虽然不成文宪法都诞生或形成于历史中,但当代对作为一种概念和类型的不成文宪法的思考却往往处于非历史之中。应注重三个方面的问题:不成文宪法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或者说权利式不成文宪法与权力式不成文宪法的关系;不成文宪法兴起的时代背景。美国杜克大学黄韬博士认为文章追根溯源,从宪法规范的概念入手,精确地概括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位置的三种类型;通过对比,重点分析了美国模式下不成文宪法规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是文章在未能很好的处理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标准之间的张力,在论证其核心观点时缺乏深入的分析,结语部分略显突兀。

本次论坛的第四单元主题为宪法渊源:规范、制度与秩序”,主持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陈道英副教授,主题报告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柳建龙副教授

 

柳建龙教授认为在一个法治欠发达的转型国家,关于宪法渊源的讨论应从规范主义的立场出发,兼采制度论和决断论,以在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与灵活性、适应性之间实现平衡。宪法、宪法修正案构成宪法的当然渊源;基于宪法的适用需求,宪法判例(解释)亦构成宪法的渊源。宪法性法律、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学说等原则上只是宪法认识的来源,只是辅助手段,它们可经由宪法解释(宪法判例)而成为宪法规范的来源。欧盟法应当置于辅助性原则下加以考察,在一国宪法体系下,其原则上也是宪法认识的来源。

 


 在评议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副教授认为该文应当明确是从法理论研究、国别研究还是比较法研究的视角进行研究;应当更加清晰的类型化分析“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法律”“州宪法”“国际法”;对于“交互作用理论”的概念,文中并未清楚介绍,可以在比较法或法理论层面讨论宪法的国际渊源;目前讨论宪法的非正式渊源,还应深入考察判例、习惯与学说三种是否周严。中南大学法学院蒋清华副教授认为第一,这是一篇文章,但还不是一篇论文;文章在结论部分提出“宪法渊源概念之否定”,这是个很好的命题。但目前文章的第一部分并不是紧密围绕该命题在展开。从规范上讲,本文缺乏文献综述第二,这是一篇还不成熟的文章;对于为什么选择Carl Schmitt的法学思维三模式作为分析宪法渊源的方法论,文章没有交代。第三,这是一篇还没有解决中国问题的文章,文章讨论了联邦制国家的州宪法、《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但涉及中国宪法部分较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真副教授认为文章试图在三种法学思维模式(施米特)的指导下,对每一种可能的宪法渊源进行精细的分析。文章最后对既有的宪法渊源认识进行了修正,作者似乎提出了宪法的认识来源和宪法适用的规范来源两个概念。文章虽然没有详细展开这组概念,但这无疑对于深化宪法渊源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武汉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认为《宪法渊源:规范、秩序与决断》一文借施密特之《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型构一套宪法渊源问题的分析框架,对各类宪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展开细致分析,最终落脚于宪法渊源概念之否定,为读者提供了一条探索宪法渊源理论的理论进路。然而,就这篇论文的方法论、标准应用及其理论适用性而言,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付婧副教授认为文章正文对宪法渊源类别的列举,跟开篇规范主义的、制度主义的和决断主义三个理论或方法本质上不存在关联,这必然导致作者文章结尾试图否定宪法渊源的概念,或者作者想提出的观点应该是:不存在统一的宪法渊源概念。抑或作者试图整合前述三个理论或方法从而形成有关统一的宪法渊源概念的认知,而这恰恰是不可能完成的。

本次论坛闭幕式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豪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弘弘教授总结。胡教授首先对本次论坛主题进行了简要总结,她指出本次论坛的四场报告内容精彩纷呈,论证严密,学者们进行了充分的学术交流和激烈的思想碰撞。刘连泰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题为“我们在黄河边寻根”的精彩总结,刘教授认为此次论坛设会在黄河之滨的兰州,青年学者们就宪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是一次难得的寻根之旅,是寻思宪法的根源何在。刘教授引经据典,对每一单元主题发言和评议做了精彩点评,并祝中国宪法青年论坛常青!

张翔秘书长对此次论坛进行了简短总结,他指出此次论坛举办来之不易,但举办非常成功,学术成果丰硕,推进了学界针对此次论坛主题的认知,为今后在该领域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特别感谢此次会议承办单位。


Copyright © 2021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Rights Reserved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地址: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159号